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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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