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和《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重点是列入太原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部门(即项目管理单位)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
第七条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于每年九月份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进行集中申报。第八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各县(市)区科技局和三个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等项目组织单位进行申报。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申报。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技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没有被项目管理部门因违规而处罚或处罚期已满。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二)《太原市科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太原市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三)附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按照《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各专项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省城科技顾问和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2第十三条专家评审以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为依据,通过审阅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的原则是“两点三好”,即技术上有创新点、经济上有增长点,好项目、好团队、好承担单位。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项目指南;
(二)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国内外技术水平;
(三)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合理;
(四)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和风险;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
(六)投资合理性;
(七)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未完,全文共3843字,当前显示12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