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配套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1993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有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院长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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