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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

(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

(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

(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

(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

(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

(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3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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