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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①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④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⑤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⑥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①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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