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专题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1工作,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核定、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
第八条排污权初始核定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结合的初始核定制度。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企业,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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