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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文章写作(二)5篇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2012-03-1209:41来源:上海法院网新民网编辑:田诗雍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

2.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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