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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情况的汇报

胶州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3日

为了做好胶州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拆迁人:青岛市市北区民生安居建设中心

二、拆迁承办人: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分公司

三、拆迁范围:

禹城路:1—7号(单号),7号甲,9—13号(单号),13号甲、乙,15号,17号,4号,6号,6号甲、乙,8号,10号,10号乙,12—28号(双号),28号甲、乙,30号,32号,32号甲,34—44号(双号),44号甲;

临清路:1号,3号,3号甲、乙、丙、丁、戌;

福建路:16—5号,16号甲、乙、丙、丁、戌、已、庚、辛、壬,18—24号(双号),24号甲,26—30号(双号),30号甲、乙,36号,38号,38号甲,40号,40号乙,42号、42号甲,44号;

胶州路:8号

2、

3、

4、5号楼

四、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1、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2、评估价格。评估价格为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

七、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2、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3、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八、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房屋补偿

1、补偿房屋地点。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住宅房屋。

2、应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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