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陕西省政府2007年23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方案》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科范围
(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指未得到国家、地方“211工程”建设项目资助的国家重点学科,下同);
(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下同);
(三)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其他省级重点学科(指已列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名单,但目前尚不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见陕学位〔1999〕41号文附件名单);
(四)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重点扶持学科(指2007年以前已纳入陕西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经费资助范围,但不在上述范围的学科,见陕学位办〔2008〕1号文件附件);
(五)受资助的学科名称和代码应采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名称和代码,与此不符的,应予更正,并在括号内加注原来采用的学科名称。
二、受资助学科的分类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的原则,将受资助学科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重点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
(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实力较强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具有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任务的能力,能成为建设西部强省的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撑基地,具备问鼎国家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近五年一般应取得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
(三)省重点建设学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优势特色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包括:
1、未入选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其他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2、陕学位〔1999〕41号文中所公布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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