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

刑事诉讼职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

参加的两次庭审活动的若干思考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或者功能。刑事诉讼职能的从分发挥,能够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的赋予了其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相分离,被狗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形成控、辩、审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审判时刑事诉讼的中心。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内;审判时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没了其意义;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其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控诉、辩护和审判共同构成形式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根据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其相互关系,根据其特点,在现代诉讼中形成了两种基本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从我国形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形刑事司法活动实践来看,我国的诉讼模式属于后者,而且又有自己的特色。

在参加的两次庭审活动中,我们都看到了检察机关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公诉人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传问证人,出具证物,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还看到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能,争取法院给予被告人应有的惩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具体而且生动地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控诉职能。


(未完,全文共2359字,当前显示7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