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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经营的各类答复规定汇总

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的具体规定

邯公户〖2004〗259号

发布时间2009-07-12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2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邯郸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的具体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户口迁入

1、直系亲属投靠。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时,对迁往农村地区的应出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1)、夫妻投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2)、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和迁入人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3)、市区及县城镇辖区城中村的直系亲属投靠,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稳定收入证明的,可依据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购房类。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必须在房产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异地购房的户口迁移要严加控制,以防出现子女为上学、征兵、就业等情况,从而给城市增加负担。

购房类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正式票据(属单位内部房产的要求提供双方购房协议及购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及子女随迁的由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人才类。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公安机关可为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户口可落在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或自寻落户地点。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级以上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录(聘)用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4、投资类:凡在县(市)投资20万元以上、在市内四区(邯山、丛台、复兴、矿区)投资4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及经商,有合法经营场所,不受无合法固定住所限制,准予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的)

2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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