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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学课外辅导及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管理,促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以下统称辅导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对辅导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辅导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辅导质量。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我市辅导机构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教办协助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辅导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辅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辅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教学辅导场所建筑面积必须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辅导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设施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维持辅导机构正常辅导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货币资金(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机构负责人)和教师。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辅导机构必须有专任教师5人以上(含5人),专任教师必须由具有相应科目和相应层次及以上资格的非在职教师担任;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辅导、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征求所在地镇(街)宣教办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申办辅导机构,可先申请筹办;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开办。

第八条辅导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字样。一般应按照“市名+镇名+字号+培训中心”的样式命名。

第九条辅导机构申请筹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举办者向拟办辅导机构所属镇(街)宣教办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租赁教学辅导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多人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镇(街)宣教办收到筹办申请后,经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同意筹办,并将筹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辅导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筹办结束,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应向镇(街)宣教办提交以下申请开办材料:

(一)《申报审批表》(原件);

(二)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履历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校长(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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