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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

导意见

甬发改投资【2008】

399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

(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

(五)在2007年10月1日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

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格风险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一步防范价格风险:

(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工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因素,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市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动态管理规定的精神,约定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减少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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