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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l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划拨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三、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收益

四、其它来源

第三条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商务厅是“山西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省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发展目标负责提出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项目的支持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部门对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促进资金是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促进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管理,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我省进出口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并组织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农(加工产品等出口产品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加工轻纺产品等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建的国家级工业园区的相关前期费用予以补助及贷款利息等予以贴息;对企业兴建或投产的境外生产加工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境外高新技术平台、对外技术咨询项目,以及中标并施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予以补助、相关项目国内贷款等予以贴息;

四、拓展对外经济合作空间,支持成套设备出口和国际工程承包,对投标业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相关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提供适当补助;

五、对出口农畜产品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国(境外检疫等费用和农畜加工产品企业进行各类国际认证费用、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出口农产品行业标识、原产地标记注册的推广等费用予以补助;

六、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生产企业,为创立出口品牌而支付的境外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广告宣传以及制定品牌战略活动等而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七、加强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外包、文化产品、技术进出口等行业给予扶持。对服务外包项目、外包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给予资助;

八、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以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支持外经贸人才、外经贸专业知识培训和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资助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的科学论证及重点商品、重要市场的调研;

十、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十

一、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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