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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汇报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经各级政府同意在辖区内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场馆(地)设施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展示会(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销售等)、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美食节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含主办者和承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公安、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管理、农业等对食品展销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举办食品展销会活动,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入场经营的所有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举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七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要严格限制和审查。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动物保护政策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

第九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依法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行审查并登记和留存有关证照资料,确定其提供的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应向发证机关核实。对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

第十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发现经营者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发现其有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安全和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三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10个工作日前向属地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场地使用证明,举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和举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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