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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济南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和执业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8‟2号)对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要求,现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批对象

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主体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公布,2017年2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四、受理机关

单位或者个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济南市和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一)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营利性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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