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之土地使用权税务筹划
土地使用权的税务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该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需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7%(纳税人在市区)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6.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河南省契税税率为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土地用途改变的当天。
二、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
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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