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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保监局对青海保险市场的现场检查工作,细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提高保险监管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补充,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常规检查是指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例行的、全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举报检查是指针对信访投诉而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等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青海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青海保监局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该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要求其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对于青海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对其实施查处。

第五条青海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后续检查六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计划

第七条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计划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八条现场检查计划,分为专项检查计划、常规检查计划、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划和常规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制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青海保监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根据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由各业务处室填写《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项目、敏感问题的现场检查计划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检查方式、责任部门、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青海保监局组织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保险统计等现场检查组织。

各现场检查组织可以下设若干独立的检查组,具体实施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是指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现场检查计划,由青海保监局独自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联合其他保监局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者协调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各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起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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