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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附件1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

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

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20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省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市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设区市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质量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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