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ⅩⅩⅩ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新密市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新密市教育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与学校集体合同—并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所有在岗的女教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学校在发展教育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在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二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未完,全文共2566字,当前显示8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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