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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年和2008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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