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币兑换业务
申请外币代兑业务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要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友好合作为基础,以完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的服务项目为目的。
自2003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初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市场准入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授权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中国银行的名义对外办理外币代兑业务。
一、申请代办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的服务性行业。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场所,需地处非居民个人集中的消费场所、旅游点,有接待非居民个人能力的宾馆、酒店等。
2、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必须建立外币代兑业务有关帐簿(外币代兑业务量帐、外币兑换备用金帐、现金交接登记簿、外汇兑换水单领用/交回登记簿、外汇牌价登记簿、文件登记簿、自查记录)。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置封闭、独立、固定、安全可靠的外币代兑业务专用柜台,柜台要配置牢固、加锁的外币代兑业务专用抽屉。配置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的录像监控设备、报警设备、联系电话。
4、在企业法人机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中国银行外币代兑机构"铭牌。在外币代兑业务柜台里面或左右两侧的墙面上,必须张挂外汇牌价公示牌(尺寸不得小于55公分╳80公分),外汇牌价公示牌上必须标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统一标识的“中国银行”行徽和中英文字样【“中国银行”字样和行徽必须符合我行统一标识,未经我行许可不得绘制对外张挂】
为维护我行的整体形象,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制做外汇牌价公示牌必须经我行审核。外汇牌价公示牌中的币种,以中国银行对外公布外汇牌价列示币种为准,不得增加或减少。
5、有四名以上由境内企业法人机构推荐的,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培训合格取得“外币兑换代兑员证”的本企业法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外币代兑工作;配备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人员。
6、配备接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设备和外币代兑业务专用双锁保险柜。
7、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外汇管理、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信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
8、外币代兑业务和从事外币代兑业务的工作人员隶属财务部门直接管理。
9、建立外币代兑业务相关制度和突发事件、抢劫、诈骗等情况的防范预案。
10、从事外币代兑业务的其他条件。
以上外币代兑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外汇牌价公示牌、业务单据、业务用具等,由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出资配置。
二、如申请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具备和接受上述条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2份
4、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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