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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案卷立卷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对侦查工作中收集、制作的全部案件材料加以规范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第三条刑事案件材料立卷分设诉讼文书卷(正卷一)、诉讼证据卷(正卷二)、侦查工作卷(副卷一)、侦查保密卷(副卷二)等四种。

诉讼文书卷主要装订立案、管辖、回避类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起诉意见书。

诉讼证据卷主要装订侦查取证类文书及各种证据材料。侦查工作卷主要装订呈请立案报告书等内部请示材料。

侦查保密卷主要装订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应移送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侦查工作卷、侦查保密卷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移交公安机关档案部门存档。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查阅副卷的,经办人须持有效证件与侦查单位联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一律不允许律师查阅副卷材料。第五条诉讼文书卷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包括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照片);

(四)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户籍及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五)移送案件通知书;

(六)指定管辖决定书;

(七)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八)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

(九)立案决定书;

(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副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

(十一)拘传证;

(十二)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十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复核决定书;

(十四)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十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十六)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十七)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释放通知书;

(十八)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

1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十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二十)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二十一)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二十二)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护照的批复文件;

(二十三)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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