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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

5号)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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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05〕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第五条征收下列土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2、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六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征收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超过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第七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占用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五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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