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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5则范文

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水土保持工作

阶段:项目前期(各设计阶段设计、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工程土建完成时(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召开验收会议、印发验收意见)

1.1项目前期水土保持工作

1.1.1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工作

项目建议书阶段,在项目建议书中编写水土保持专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中编写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1)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4.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1.2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专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1.1.2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制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

备案制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方案报批手续

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4号)》修改)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1.2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1.2.1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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