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振兴,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而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1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实施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和相应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第六条(部门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且负责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屋、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等工作。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八条(专家库、驻村专家与村级联络员)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


(未完,全文共7346字,当前显示1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