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章及标识管理责任书
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检疫证章的订制、发放、留样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证章是指全国或全省统一样式的: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3、动物检疫标志、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针刺印章;
4、农业部统一规定,由省统一制作的检疫(验)专用章、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5、全省统一的动物检疫监督用登记表册。
第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1名专职管理人员,对动物检疫证章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动物检疫证章应专库、专柜分类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确保动物检疫证章保存安全。
第六条动物检疫证章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区和跨级领用动物检疫证章,严禁对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证章。
第七条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和领用:
1、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于每年1月和7月分2次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订购计划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
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或其委托实施检疫工作的乡镇兽医站,到本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订购;
4、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个人的,必须是本单位取得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职在编官方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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