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
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济人发[20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2年地税部门代征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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