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指南
2016年7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5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京残发〔2016〕45号)(详见北京市残联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5年1日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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