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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毕节市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人:黄萍

发布时间:2010-12-109:28:49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规范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发展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通过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安置方式。村级发展预留地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根据规划需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本办法所指利用预留地从事开发建设经营的项目应当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收益的项目。

第三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四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或社区。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村或社区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村级发展预留地需严格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安排作村民宅基地建设。村级发展预留地符合规定进行处置的,必须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以村或社区集体为单位,预留的村级发展预留地以人口统计部门提供的该村或社区现有人口,按100人/亩的比例测算(测算面积不足10亩的按10亩预留,超过50亩的按50亩预留)。若历年征地已安排村或社区的村级发展预留地达到上述标准的,则不再予以安排;不足上述标准的,在本村或社区尚有土地的前提下可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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