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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

(三)环境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将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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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综合利用,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生产过程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二)新能源和节能产品项目。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及节能产品等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三)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性企业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300万元。

(四)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工艺改造等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已通过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六)其他区政府指定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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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在龙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和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

(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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