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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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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政部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本办法所指审核的对象,是指负责“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支付和管理的上海国家税务局系统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四条审核工作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一处(牵头中央财政收入监督)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书;二处(牵头中央财政支出监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会签;办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五条对“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方式采用非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非现场审核

第六条一处督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时书面报送“三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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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未完,全文共1903字,当前显示5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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