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审定委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宣传)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三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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