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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供给质量,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济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济宁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市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3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前款所称提名奖,是指当届经申报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部分优秀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

一、

二、三产业的企

—1—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距上次获奖5年以上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原创性发明、质量水平又有明显提升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市长质量—2—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不得向申报单位和

—3—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评审监督小组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对聘任期内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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