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行使设区的市立法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蓝事会制作的反映公司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是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表册的说明。其他会计资料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的说明书等。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是指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看其所制作的表册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为了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蓝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情形的,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建议罢免董事的,应当向产生该董事的机构如股东会提出;建议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当发现黄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会、监事在监督工作中,因情况紧急,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并拒绝监事会、监事要求纠正的意见,不予制止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利益影响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如提出建议罢免董事的议案等。
第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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