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
第三章实施
第四章审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集体行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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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章计划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后,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各类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拟订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八条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一并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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