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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十二条“对下列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修改为“对下列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2.将第二十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使用未经许可或虽经许可未按主管机关规定使用的机动车辆、音响设备和宣传品,主管机关可以扣留或收缴。”修改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使用未经许可或虽经许可未按主管机关规定使用机动车辆、音响设备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强行予以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完,全文共2729字,当前显示8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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