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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

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

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

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

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

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

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

(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

(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

(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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