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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7〕41号【发布日期】

2007-07-02【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业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其他的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对经批准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限量养殖、限期搬迁。

(二)禁养区外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三)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三、整治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对于经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不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县(区)、镇(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宣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环卫、司法、法制、公安、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的少量养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暂缓清拆,确需清拆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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