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运行管理制度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监会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3号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大坝安全管理责任
(一)大坝建设中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二)大坝运行中的责任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2、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4、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5、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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