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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教学理念之我见范文

经济法和谐理念之我见

提要。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本文之所以取名“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一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契合,二是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相一致。为此本文从法律理念的嬗变入手,对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内涵、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较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制度建设,必须治理市场失灵,消除政府失灵,从而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有序发展。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首先完善经济法制理论,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理念有一个科学而深刻的认识。

一、法律理念的嬗变考察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意,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商品经济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先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便系统、深刻地提出和论证了诸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经济自由放任、自然法学等学说主张,推动了思想解放。人们开始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个体权利本位的个人主义理念。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民商法理念。

19世纪末期,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干预和调节,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反映到法律理念上,即是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体现着个体经济同社会、机会公平同分配、形式同实质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

二、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定位

《左传》中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20世纪80年代,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改称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2002年中国共产党发出让“社会更加和谐”的号召,2003年又提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如今倡导的“和谐社会”,其中的“和谐”二字不只是指社会的一种状态,更重要的是提示人们从和谐这一角度对社会关系进行思考。针对经济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和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关于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实质公平,需要具体解读、认真领会经济法的和谐理念。

首先,经济法和谐理念是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学就其研究对象、理论要素和理论渊源而言,是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扬弃和超越,是现代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学既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又跨越多个学科,以经济法的运行和发展为主题而融多学科理论于一体。由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的形成在先,所以,其中反映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共同性和通用性的理论成果,如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授权与控权平衡、经济与社会协调等理论,都可以为后来崛起的经济法学所继承和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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