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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它有关条件第八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等);

(二)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图纸、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

(三)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设备状况、工艺装备等);

(四)计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状况等);

(五)检验设备(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

(六)管理体系及制度(采购、生产、技术、检验、产品安全性能控制等);

(七)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八)其它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结论

第九条评审流程:

(一)首次会议;

(二)生产现场检查;

(三)资料审查;


(未完,全文共3433字,当前显示11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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