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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江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区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复垦区验收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区(以下简称“复垦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复垦区验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

2、经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复垦设计方案》

(二)参照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

3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年最新版);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5、《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赣财建〔2012〕257号)

6、其他相关规范。第四条复垦区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复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区的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复垦区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复垦区复垦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垦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邀请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财务、工程、水利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设计方案的要求,逐个地块验收复垦地块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同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专项报告验收结果,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第五条复垦区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垦区内的地块位置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一致;

(二)完成了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涉及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工作到位;

(三)已完成复垦项目测量以及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四)已完成复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争议;


(未完,全文共2904字,当前显示9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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