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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 创建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示范区实施方案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具有疑似残疾的3岁以下户籍儿童,依据本办法,享有相应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市财政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围绕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工作计划和标准,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审批定点服务机构,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

1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坚持专业服务,按照服务标准、流程、手段和机构的专业化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与效果。维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选择辅助器具的权利,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六条具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深圳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填写《深圳市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表》,连同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交所在街道残联。各街道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在做好残疾人资料初审后,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第七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设计制作、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适配服务的工作程序为:

1、需求评估。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残疾人辅具申请后,组织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评估,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需求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需求的,转介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2、适配评估。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规格、改制或设计及定制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等)。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辅助器具评估。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内的辅助器具项目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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