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
〔2015〕1号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5年1月4日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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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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