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302【发布文号】
闽政[2000]2号【发布日期】
2000-02-01【生效日期】
2000-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县、区要根据《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在实施我省新一轮创业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抓紧组织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和依据,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各县(市、区)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搞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深化。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区域经济规模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优化城乡结构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重点解决好县(市)域内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以及交通网络、供排水管网、水源保护、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和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布局;根据县(市)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促使有条件的重点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今年各地(市)要切实抓好一个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明年起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争取3至5年全部完成。
进一步深化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对部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小城镇总体规划要及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
强化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已编制的规划,必须经过论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小城镇总体规划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省部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经费以小城镇自筹为主,省、地、市、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委研究制订。
二、
二、积极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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