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管理各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及我省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行业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
项目所在省辖市、县级(简称:市、县;其中:县包括扩权县及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河流治理项目和市组建
1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河流治理项目和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进行批复。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内容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工程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章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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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市及市行政区内跨县河流治理项目,由省或市组建项目法人。扩权县的河流治理项目由扩权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县,可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市、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每个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组建项目法人,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人员结构、数量要合理,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应超过10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和市(含扩权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应对各自负责监督的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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