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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

——上海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启示

摘要。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依托,着重研究上海市国资委在推进外派监事会建设方面的实践,认为当前外派监事会工作存在监督客体观念转变尚未到位、监事会组织尚待健全、监督成果利用有待进一步落实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加强外部环境建设、推进组织建设、落实制度建设、完善能力建设、规范运行规则等建议,以增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

关键词: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委托代理理论

一、引言

近年来对国有独资企业实施的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引入了西方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现代公司就是一个微型国家,“除公司不是主权国家(sovereign)而惟有一点资格限制外,公司与国家无其他区别。”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在公司内部组织的设置上体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权分立的配置形式,三层治理结构通过契约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监事会的监督使这种契约关系得以落实。

就国资国企改革而言,一方面把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分开,另一方面把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经营层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二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可能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问题,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为减少代理风险,取得最大化代理收益,委托人就必须对其代理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出资人相对于企业就变成了“外部人”,而具体进行经营管理的经理人却成了企业的“内部人”。“内部人”对于企业的经营绩效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等信息掌握较为充分,而“外部人”则并不十分了解,于是,出现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其结果之一就是“内部人”实际控制企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从而可能架空出资人的控制和监督,使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存在于出资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与派出的产权代表(董事会)之间,以及出资人与派出的监督机构(外派监事会)之间;第二层存在于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董事会对经营层既有约束,也有激励,通过授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交给经营层(图1)。监事会制度的设立使权力制衡原则在组织结构设置中得到体现,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行使,监督检查权由监事会行使。

外派监事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两点:一是独立性。外派监事是受出资人委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使,监督的独立性是监督有效性的前提;二是合法性。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依法派出为监督会工作提供了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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