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且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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