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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市政园林、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民防、信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鼓励地下管线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采用共用管沟、综合管廊、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按照下列原则报送有关情况:

(一)属市级管理地下管线的,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属区级管理地下管线的,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

地下管线属区级管理,但与市级管理的地下管线相关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绿化、消防、轨道交通、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其他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向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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